广告审查管理制度
为了规范广告活动,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,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维 护社会经济秩序,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;根据《中华人民 共和国广告法》《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本制度。
1、广告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一名或以上合资格的广告审查员。
2、广告审查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:
a. 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行政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,审查本单位设计、 制作、代理、发布的广告,签署书面意见;
b. 负责管理本单位广告档案;
c. 向本单位的负责人提出改进广告审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;
d. 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处理本单位遵守广告管理法规的相关事宜;
3、 广告审查员必须审查:
a. 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、合法性、有效性
b. 核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
c. 核实广告内容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
d. 核实广告整体效果,确定不能引起消费者的误解
e. 核实是否符合精神文明要求
f. 签署对广告同意、不同意或要求改正意见
4、 经广告审查员审查并签署意见的广告,须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广告发布证。
/