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媒体阵地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(暂行)

时间:2020-07-26 00:19:29 浏览量:

新媒体阵地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(暂行) 根据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等国家法律法规,着力打造集群化、系统化、网络化的新媒体工作格局,营造良好的单位网络舆论环境,进一步规范单位及各科室新媒体建设与管理,加强和推进医院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,结合医院实际,特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
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媒体以其传播快、覆盖广、影响大等特点,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方面日益发挥重要作用。官方新媒体公众账号已成为院务公开、服务医护和患者的重要载体,成为密切联系医护人员、改进工作作风、引导医院舆论、塑造医院形象、建设医院文化的重要措施。

第二条 新媒体主要指微博、微信、QQ工作群、微信工作群、APP客户端、网络视频等新媒体平台。医院官方新媒体包括以xx医院(包括中文和英文)的名义开通并经网站实名认证的各类新媒体。

新媒体各平台应有明确的定位和发展方向,注重个性发展,避免重复建设。微博应侧重资讯传播、沟通服务功能;
微信公众账号、搜狐号、今日头条号,应侧重医院资讯传播功能,一般不得用于医院管理业务。

第三条 医院管理宣传工作的科室(宣传科)要按照党管媒体的原则,增强对互联网发展的适应性,主动把握网络舆论导向的主动权,实现党管媒体的与时俱进。医院提倡在党组织的指导下建设必要的官方新媒体平台。

第二章 新媒体建设的审批 第四条 医院禁止任何个人私自以单位、科室、组织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。

第五条 院级新媒体管理归宣传科管理,负责官方新媒体的后台操作和信息发布;
各科室需要注册新媒体,需向宣传科报备,对相关情况(如名称、宗旨、信息发布范围等)进行说明,明确主管领导、后台管理人员,报院党支部审批,经批准后方可实施。开通新媒体后,应及时申请认证。如因工作需要,发生新媒体建设分管领导或管理员变更,应及时报宣传科备案。

第六条 各科室新媒体管理实行分工管理,各科室一把手为总负责人,负责挑选新媒体管理员,负责材料收集、初步审核、发布,负责微博新闻、微信新闻、信息报道、图片发布等内容审核、管理工作,对突发情况进行处理,负责新媒体安全工作。

第七条 实行年度检查制度。院党支部年终对各新媒体平台进行审核,年审不合格的新媒体,医院有权责令其注销账号或通过新浪网、腾讯网关闭其帐号。

第三章 新媒体的信息发布 第八条 新媒体上所发布的信息,内容形式上可以丰富多样,但信息必须主流、正面、积极、健康,鼓励发布有思想觉悟,有政治高度的内容。所发布的信息须符合医护人员正确的价值取向,能够引导医护人员和社会群众形成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和价值观。

第九条 新媒体管理员发布信息,必须首先拟定信息内容(文字与图片),报经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发布。新媒体管理员不可以个人名义发表相关图文及评论。不发布虚假的、无意义的信息,不得发布广告、推销、商业信息。

第十条 新媒体信息发布需严格控制。必须及时更新有关信息,重点包括:医院最新动态,专家坐诊信息,科室动态,医学科普,荣誉,先进典型等。

第十一条 新媒体内容需保持原创,可以与自身工作有关。转发时应多转发有思想教育意义、有科普价值的博文,也可以是其它部门的活动宣传。

第十二条 新媒体用户通过官方新媒体咨询业务,相应单位、部门应及时回复。如不能即时回复,应承诺答复期限。

第四章 新媒体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以医院活科室名义注册的官方新媒体,按照“谁建设谁主管,谁主管谁负责”的原则实行管理,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。

第十四条 掌握新媒体账号及口令的管理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,不可擅自泄露新媒体密码,不得利用新媒体从事危害国家安全、泄露国家秘密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犯罪活动和违反医院规章制度的活动,不得发布有害国家统一、民族统一的言论,不得从事危害医院、集体利益的活动,不得发布不健康信息、图片或有碍社会治安及淫秽色情等信息,不得恶意散布不实信息煽动患者情绪,不得发布邪教、反科学的言论,不得随意添加网页链接。

第十五条 新媒体公众账号要以“科学发展、积极利用、加强管理、确保安全”为指导原则,制定信息审核、发布等管理规范。主管科室应主动建立健全新媒体管理制度,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新媒体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,实行24小时监控。发现评论中有违法及有损医院声誉的信息,要及时向主管院领导汇报,及时沟通,妥善处理。

第十六条 官方新媒体在管理过程中,应高度重视网络舆情,发生舆情危机时,应主动予以正面回复,积极疏导,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;
对重大事件、紧急信息或有损医院声誉的信息,官方新媒体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,及时沟通,妥善处理。给医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新媒体,医院有权责令其关闭,并追究主管科室和管理员的相关责任。

第十七条 对违反相关法律、法规的新媒体用户,依照新闻管理部门、公安机关、通信管理部门、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进行处理。

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如有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相抵触,以国家法律为准。

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及党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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